2007年2月1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走在和谐路上
蹇庐氏

  一个人被另一个人砸中了眼睛,结果导致这个人的左眼眼球不得不摘除。于是,这个人成了原告,砸人的成了被告。然而,在法庭上,原告突然抽出500元钱让承办法官转交给被告,说:“这是我给孩子的,他跟我的孩子差不多年纪,让他出来后买几件衣服,以后好好工作。”(见2月5日《浙江法制报》)
  这个原告——四川来的打工仔张荣喜,真不一般!
  报道说,承办法官当时“感动得脑子里就只蹦出一个词——和谐”。
  相信谁看了都会感动。
  被砸到失去一只眼睛,应该说伤害是比较严重的;弄到对簿公堂,更是已“拉下了脸”。一般说,到这个份上,已没有什么好“温良恭谦让”的了。然而,这个张荣喜却充满了恻隐之心,也真是豁达大度。他看到伤害自己的还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,又得知这个孩子家庭困难,于是,尽管对方如此伤人,还是觉得他值得同情、值得关照,遂毅然做出这一令人感动的“壮举”。
  这确实是,官司归官司、人性归人性,或者说,法律与人性达到了美丽的和谐。
  在这里,我们看到了中国低层民众——张荣喜可说是低层民众的一个代表——的两张同样值得尊敬的脸孔:一张是认同法律的脸,一张是凸显人性的脸。
  哪怕是低层民众,他们毕竟生活在现代社会,他们懂得法律是这个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象征和手段,有了纷争应该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。所以,张荣喜遭受伤害后,没有产生你打掉了我左眼我就打瞎你右眼的想法,没有用“以暴易暴”的方式来“捍卫”自己的权利。这确实显现了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、依法办事理念的深入人心,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我们这个社会法治进步的脚印。
  即使“法庭上见”,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民众,还是给法律以温暖。他们懂得同情,甚至懂得怜悯;他们懂得宽宥,甚至懂得宽恕。正因为有仁爱之心,所以即便是索讨赔偿,他们也不忘热忱地给予帮助。显而易见,如果没有经受过这种传统文化的熏陶,人性是很难闪耀出如此亮丽光彩的。
  一边是找寻法律的帮助,一边是彰显人性的良善,在张荣喜身上,酣畅淋漓地呈现出了美丽的和谐。这种景象,给人的启示是深刻的。我们既需要法律的公平和正义,也需要人性的温暖和馨香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,是并行不悖、相辅相成的。这,恐怕也是我们前进的方向。
  张荣喜,一个法庭上的原告,已经走在这样的路上。